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标准名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86 UDC 658.382:614.824
标准编号: GB 6222-86
标准正文:
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国家标准局1986-04-09发布,1986-12-01实施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4kgf/cm3)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1.2 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1.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
1.6 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1.7 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
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1.9.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 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3 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4 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深度为30mg/m3。
1.11 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独立工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1.12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 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2.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1.1 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
2.1.1.1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1.2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1.1.3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
2.1.1.4 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2.1.1.5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2.1.1.6 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2.1.1.7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 热煤气的产量(Nm3/h) |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 |
备 注 |
| ≤6000 |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
| >6000 |
不小于13m |
|
2.1.1.8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1.2 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c.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1.2.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